车停小区被晾衣架砸坏,找不着衣架主人,物业要担责吗?
【裁判要旨】:
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民法典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民法典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吉的车辆疑系被高空坠落的晒衣架砸到导致受损。尽管物业抗辩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经庭审查明,虽物业公司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各业主应在阳台内设晒衣架,衣服不得晾晒在外,业主不得冲洗阳台”,但在实际管理中,业主在护栏外搭建晾衣架的行为是被物业允许的,故该部分应是物业负有管理义务的范围。同时,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应尽到维护和保养义务。
小吉在报警后,因物业监控存在盲区,设置不合理,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应监控录像作为寻找直接侵权人的途径,导致小吉的车辆受损后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物业公司疏于管理职责且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并不是本案的直接侵权人,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系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该责任应当与其过错程度相对应。法院根据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吉的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部分的损失,一方面,小吉未将车辆停在规定的车位或车库中,增加了车辆受损的风险,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小吉车辆造成损害的直接侵权人系案涉晾衣架的所有人,亦应对小吉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小吉可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张补偿。但本案中,小吉并未向其他可能实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权人主张权利,故法院不在本案中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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