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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案

日期:2023-12-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案

【案情摘要】

小区部分业主对前期物业服务人不满,要求更换前期物业服务人。因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所在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双过半”业主同意更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人。居委会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备案。陈某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异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由居委会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选聘新物业服务公司,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和公示告知,选聘过程并无不当,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其辖区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填补业主委员会缺位,及时处置物业管理问题,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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