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证据证明业主家中被盗与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业主因家中被盗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损失并拒绝交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王某峰与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京民申242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结合本案查证事实,王某峰家中被盗一事是由案外人实施,在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鼎安物业公司”)配备安保的前提下,王某峰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家中被盗与万通鼎安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峰要求万通鼎安物业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并以万通鼎安物业公司存在违约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拒交物业费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处理得当。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