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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物业管理

业主以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标准未达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由主张调整物业费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23-12-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以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标准未达物业公司的资质等级为由主张调整物业费金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秦某鸣、陈某燕与上海龙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沪02民终634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秦某鸣、陈某燕以上海龙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邸公司”)承诺以三级物业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实际服务未达标为由上诉主张调整物业费金额,但是,秦某鸣、陈某燕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合同中载明龙邸公司的资质等级为三级,但资质等级并不等同于服务标准,服务标准仍需由签约当事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秦某鸣、陈某燕因物业公司提供的人员配置、小区清洁时间等服务标准未达三级资质为由拒付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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