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较大瑕疵时,业主请求适当减少物业服务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隋某军与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桂05民终157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点是隋某军应否向玉林市和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和黄物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经审查,上诉人隋某军与被上诉人和黄物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然而,根据隋某军的举证,和黄物业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小区有较多的电动车失窃;小区内路面有破损、凹陷且不设置路灯,楼道大部分照明设备有坏烂无人修理;消防器材破损;公共区域存在车辆乱停放、乱堆放杂物等乱象,且和黄物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维护义务,说明和黄物业在履行合同中有较大瑕疵。上诉人隋某军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可以请求适当减少物业服务费并支付与和黄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水平相适应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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