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妇女生活困难受资助案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男)与被告王某(女)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一子。2019年8月27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以双方感情未达到确已破裂程度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双方分居。2020年,原告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因原告婚内出轨,应判决原告给付精神抚慰金、家庭三处房产归己的意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直分居,夫妻感情未得到改善,其双方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应准予双方离婚。共同财产中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华西路某处房产,原告自愿放弃其份额归被告王某所有,予以认可。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存在婚内出轨,故对被告精神抚慰金要求不予支持。原告自愿给付婚生子生活费直至大学毕业为止,予以认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除一审的判项外,双方两套无产权证的房屋均归王某所有,孙某每月支付王某 800 元生活费,双方婚生子上学和结婚的费用均由孙某负责。
典型意义
考虑到女方王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收入来源,随其共同生活的婚生子虽己成年,但仍在上学,尚不能独立生活,王某以自己的收入难以负担婚生子的生活、学习费用,而男方在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经济相对宽裕,通过对孙某讲明法理,理清情理,最终孙某同意每月支付王某 800 元生活费;负担婚生子的生活、学习等费用,同时放弃另两处无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愿意归王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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