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彭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彭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彭某于上一段婚姻期间与前妻生育的孩子亦随双方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间,杨某负担了较多的家务,且为抚育子女、照顾家庭负担了较多的义务。随着婚姻生活的展开,生活矛盾日渐凸显,且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彭某存在多次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造成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杨某彭某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后也生育了子女,但婚后夫妻双方矛盾突出,彭某多次对杨某施以家庭暴力,婚姻生活无法继续,杨某离婚意愿坚决,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照准。对于杨某诉请的家庭贡献经济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及杨某的付出情况,酌定彭某支付杨某家务经济补偿款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定彭某应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及被告彭某家庭暴力程度,酌定彭某支付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保护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赋予其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彭某系再婚,有一子随其共同生活,杨某对彭某之子视如己出,彭某与杨某婚后生育一女,对孩子们的生活、教育,杨某亦付出较多心血。彭某对于美满家庭不加珍惜,反而对杨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破坏了原本的幸福家庭,更对杨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人民法院充分肯定杨某对家庭的付出,支持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同时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严厉惩处。既依法维护了妇女的人身财产权益,也为引导广大民众构建和谐家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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