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夫妻婚姻关系无效时未同时主张除斥期间已经届满,则法院无权主动以除斥期间已经届满为由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刘某1、刘某2婚姻无效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123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定期间为一年,一年期间届满的,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即该条所规定的请求权人行使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本案中,刘某1作为利害关系人为其兄主张婚姻无效,而作为婚姻关系的相对人刘某5已死亡五年之久。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刘某1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刘某1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刘某1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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