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方某与李某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8月生育女儿方甲。2007年3月方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生育长子方乙。后方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健康的女儿方甲随李某共同生活,对于残疾儿童方乙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方乙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智力、肢体均是一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现随方某共同生活。方某认为双方离婚后需轮流抚养方乙。李某则认为其需要抚养女儿方甲,不同意抚养方乙,亦不同意轮流抚养方乙。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同意方甲由李某抚养,方甲已年满8岁且表态愿意随李某生活,故方甲应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目前随方某共同生活,其患有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轻易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方乙随方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方某所述的轮流抚养方案不利于方乙健康成长,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方乙生活不能自理,其日常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按月向方乙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亦认定李某须按月支付方乙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方某与李某离婚,方甲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由方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方乙抚养费700元,护理费用900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妥善解决残疾儿童抚养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争议焦点系方乙的抚养问题,方乙身体残疾,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方某与李某执意离婚,但对于方乙的抚养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采用边调查边调解,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通过多种调查方式,了解到方某及李某的经济条件均不理想,方乙日常生活的照料多数情况下是由方乙的祖母代劳,方乙的祖母更熟悉孩子的日常起居习惯,从各方面情况来看,由方某抚养方乙更为适宜。通过法院调解,李某理解方某抚养方乙的经济困难,在本案中放弃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某亦作出了不再坚持轮流抚养方乙的意思表示,但要求李某每月多向方乙支付抚养费及护理费。一审法院考虑方乙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护理方面势必会与健康子女不同,故在两个子女抚养费的判项之外,另行增加了护理费的判项,并综合考虑生活水平、子女需要等,确定了护理费的给付数额,确定不直接抚养残疾子女的一样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维护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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