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文山市法院
感情恩爱的情侣迈向了婚姻殿堂
婚后,女方全职照顾家庭
但当婚姻走到末路
昔日夫妻对簿公堂时
女方能否能拿到一份离婚经济补偿?
近日
文山市法院平坝法庭审理了
一起离婚案件
依法部分支持了
一位全职妈妈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
一、基本案情
原告A某与被告B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B某为独生女,A某按照农村风俗入赘B某家,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儿子。B某婚后一直未外出工作,在家负责家务和照顾孩子,A经常在外务工。近年来,因双方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A某诉至法院要求与B某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
B某认为: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家庭和孩子多年,孩子应由自己抚养,A某应支付自己离婚经济补偿。
二、法院审理
原告A某与被告B某对离婚均无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A某是否应向B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本案中,A某认可B某在婚后未外出工作,作为全职妈妈,必然承担了较多的子女抚育和家务劳动,在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期间无收入来源,故A某应给予B某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结合B某与A某的共同生活时间及A某系入赘,B某的父母也给予了B某相应帮衬的情形,酌情支持A某向B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B某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三、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婚姻生活中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一方经济上的补偿,而对家庭生活的付出往往体现在家务劳动上。由于家务劳动是一种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表现不明显、存在感低、没有薪酬的劳动方式,目前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在确定补偿金额时法院一般从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的效益以及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等几点进行着重考虑。具体表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数额应当相应增加。在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等方面。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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