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马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闫某与马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闫某与前妻育有一子,随闫某、马某共同生活多年,由闫某、马某共同抚养成人。后双方产生矛盾,闫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未果。后闫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马某在诉讼中主张闫某向其支付离婚经济补偿。
【裁判结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闫某与马某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发生矛盾,以致长期分居、多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多年来与闫某共同抚育闫某与前妻之子,负担了较多义务,有权请求经济补偿。综上,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由闫某支付马某经济补偿款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肯定家务劳动价值,依法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离婚经济补偿的典型案例。《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马某与闫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马某多年来抚养闫某之子,助其成家立业,人民法院充分肯定马某为家庭的付出,支持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让妇女在家庭中投入较多时间精力的“无形付出”转化为“有形财产”,依法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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