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的认定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
基本案情
孙某与高某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6月19日,高某到北京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系统性红斑狼疮(项下含狼疮肾炎、急性肾衰竭等)。据北京协和医院出具的病历记载,距离此次治疗八年以前,高某曾因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当地医院就诊。现孙某以高某婚前未将其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这一病史明确告知,直至高某本次发病,孙某才得知高某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并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孙某、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孙某与高某的婚姻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义务,但并未进一步规定重大疾病的范围,而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本案中,关于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不宜以孙某的主观意识来确定,关键要客观审查该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范畴。因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且该疾病已经由过去的急性、高致死性疾病转为慢性、可控性疾病,同时该疾病并非遗传学疾病,病情稳定的患者亦可正常孕育,因此不应将其认定为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夫妻之间应相亲相爱,生活上遇到困难应尽可能相互帮扶,多给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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