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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

日期:2023-12-1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均系大龄青年。原告求婚心切,2018年6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7月18日,经介绍人促成,被告在收取了原告188000元彩礼及原告向被告亲友发放了18000元红包后,双方于当天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以微信、电话沟通联系。2019年春节期间,双方产生隔阂,后被告及其家人多次明示离婚是迟早的事。故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退还彩礼188000元及红包18000元。

(二)裁判结果

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系大龄青年,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均因各自年龄较大而仓促结婚,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夫妻感情未真正建立,故对原告提出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收取的彩礼188000元,双方虽登记结婚,但实际并未共同生活,且因给付彩礼给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了困难。故判决被告退还彩礼188000元。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退还红包18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款是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其他亲友的,原告要求退还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

(三)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双方均系82年出生的大龄青年,虽然期待婚姻,但相互之间仍应进行深入交流,充分了解,就性格脾气、兴趣爱好等进行磨合,不能因年龄大而仓促结婚,这样做对彼此都是不负责任,受伤害的最终只能是双方。

另外,本案涉及的彩礼问题,在我国广大地区男女离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在传统习俗看来,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没有彩礼,婚姻难以成立、难讲合理。结婚需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千百年流传的习俗,且正常的民间彩礼给付亦不为《民法典》所禁止。但还是要呼吁广大新时代的青年们,在伴侣的选择上,要以人品和感情为重,带头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不以金钱作为衡量幸福的唯一标准,理性对待彩礼,如因感情不和最终没有形成实质上的婚姻关系,还是应依法及时返还彩礼,不要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伤了感情又伤了和气。当前关于彩礼返还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三种情形:(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二)、(三)两种情形需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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