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园区内享有建筑物独立产权的企业仍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约束——厦门火炬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厦门市兴致电子工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相对封闭且独立的建筑物集群,如产业园区,虽然各个企业可自行建设或是委托建设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并取得独立的产权,但其在该建筑物集群中,其与该区域内的配套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密不可分,故该企业与该建筑物集群的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受产业园区物业管理条例约束。
案号:(2014)厦民终字第173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91辑(2015.1)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