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区对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游客应否承担责任的认定——方某某诉义乌市华西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进入林谷、海滩、草原等无人景区旅游时,须严格按照景区标识的游览线路进行,切勿盲目偏离游览线路行走。无视警告表示,私自涉险闯入禁区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景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文号】:(2020)浙0782民初3532号
2、老人骑车带娃闯电动闸门被撞,起诉物业与房产公司索赔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有义务为业主提供安全生活环境,对业主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虽然保障电动闸门安全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本案中李大娘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其未遵守物业管理规则所致,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李大娘受伤后物业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可以认定公司已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业主应该自觉树立规则意识,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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