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设置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相适应。
案件:全某某、衡阳市珠晖区绿草地鑫都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1)湘民申260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绿草地鑫都餐厅提供的其与衡阳鑫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公共经营区域的卫生保洁等事项交由衡阳鑫都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证人王某、证人尹某在原审庭审中亦出庭作证证实,事发的四楼卫生间属于衡阳市珠晖区鑫都国际广场公共配套设施,已交由衡阳鑫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因此,全某某摔倒受伤的衡阳市珠晖区鑫都国际广场四楼卫生间,不属于绿草地鑫都餐厅租赁及经营、管理范围。绿草地鑫都餐厅并非事发四楼公用卫生间的管理人,对此区域不具备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全某某构成侵权,因此,原判驳回全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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