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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12-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认定——马某、赵某某诉贾某、张某等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甘风险”规则免除的仅仅是参加者的一般过失责任,组织者侵权责任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规则。自助式户外活动由活动者自愿参加,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故组织者对参加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限于合理范围内。

基于危险控制理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活动实际情况最为了解,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有最大可能的预见性,其应当从全体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利益出发,坚持专业、谨慎、安全原则,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尽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动的风险,确保户外活动安全、顺利实施,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自助式户外活动由活动者自愿参加,活动费用由参加者自行负担,组织者同时也是参加者,活动不具有营利性,故组织者对参加者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仅限于合理范围内。

本案中,贾某在某微信群发布此次户外活动信息后,主动电话询问马某某是否出行,在马某某等人向贾某报名后又建立“武功山临时群”,并制定出行日期、活动路线、收取费用、召集人员汇合并自行驾驶车辆带领参加者出行,也就是统一安排调度本次活动,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贾某曾多次组织户外活动,且作为本次户外旅游活动的发起者和组织者,应当具备一定的户外活动风险防控意识,并应将潜在的危险告知参加者,其在出行前虽提醒参加人员携带个人所需药品,但未了解参加人员身体状况,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未提醒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突发性疾病患者谨慎出行,对同行人员所带药品也不掌握,明知目的地是高温天气,还在群里提议带酒水,并在爬山前陪同马某某饮酒,且在连夜赶路未经充分休息的情况下就直接爬山,所行走的路线又系景区禁止穿越的违规路线,故贾某未履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劝阻义务,在游览路线的选择、出行前的风险提示、具体行程安排和事发后的救援等方面存在瑕疵,未能规避或者降低参加者突发疾病的风险,因此对马某某的死亡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此次活动的性质和马某某未尽到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等因素,法院认定贾某的责任比例以5%为宜。其他参加者对马某某死亡不具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来源: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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