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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开放式公园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日期:2023-11-1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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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生态、景观、游憩、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避险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对外开放的露营地及其他具有公园性质的场所。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公园成为休闲娱乐的主要场所之一,民众经常会到公园里散步、跑步、骑行等,因各种原因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意外伤害,公园的管理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怎样避免此类伤害发生?

一、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其管理主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公共场所,就是供不特定人出入、活动的场所,如公园、游乐园、餐馆、商场、银行、地铁、娱乐场所、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动物园、集贸市场等,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共场所不同于私人场所,其供不特定之人进出和活动,人流密集。一旦发生损害事故,将对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为了维护公众安全,法律对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经营场所的经营者都有明确保障公众安全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以上规定,公园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园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公园里常发生的侵权情形

从实践来看,人们在公园中遭受损害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因公园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二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三是完全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害,现分述如下:

(一)因公园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由于公共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服务等存在问题,导致人们遭受损害。例如,在公园晨练时,因运动设备存在缺陷而受伤;雨雪天气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人流拥挤而无工作人员维持秩序致使乘客被击倒踩踏受伤或死亡;因公园里池塘、湖泊无护栏,发生溺水事故;公园路面坡度较大,因未安装减速带、防护栏等装置使行人摔伤;因未定期清理败叶残枝,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此种情况下,公园无疑要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刘奶奶在某公园游玩,行至一路段时,被位于该路段的一电力井井盖绊倒摔伤。刘奶奶右手腕关节脱位、右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后确定为八级伤残。刘奶奶在出院后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该公园管理处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20多万元。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公园作为著名的旅游景点,每天有大量游客游玩,应当尽到管理义务,确保公园各项设施设置合理安全,以保证游客安全的游览环境。事发的公园路段上的井盖高于地面,存在行人被绊倒并摔伤的可能性,但公园并未就该井盖可能致人损害履行相应的提示义务,也没有对该设施进行改善,因此,公园应对刘奶奶的受伤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刘奶奶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事发时是上午九点,光线较好,井盖附近也没有遮挡视线的物品,刘奶奶应小心慢行或加以避让,但刘奶奶没有注意,因此刘奶奶也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对刘奶奶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因开放式公园通常自由出入,其供不特定之人进出和活动,人流密集,危险源随人流增加而增加,不时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例如,在散步时被骑行的人撞伤,在跑步时被人推搡摔伤,在游玩时与其他顾客发生争吵而被打伤,或者犯罪分子为报复社会在公园肆意持刀砍杀路人。这些情况下,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是第三人,该第三人当然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园管理者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负有预防和制止此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注意义务。例如,制定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范预案和配备相应的安保人员,在发生伤害事件时及时报警并救助受伤人员等。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也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真实案例:小吴和朋友在某公园游玩,行经一游廊时,因游客较多导致小吴被另一游客挤拥,致使小吴被游廊护栏绊倒受伤,左臂肱骨骨折。后小吴将该公园管理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并予以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吴系因第三人的行为绊倒受伤,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园管理处在管理游客秩序方面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吴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路况和周边环境特别注意,故也应对其不慎摔倒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公园管理处承担小吴医疗费的20%,并驳回了小吴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完全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害的情形

完全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而遭受损害的情形主要指公园管理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损害完全因受害人自身原因而产生。例如公园已经明确警示冬季不能到结冰的湖面上滑冰,受害人不顾警示和劝阻,执意到湖面上滑冰,因冰面破裂而掉入水中溺水而亡。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依法尽到相应的警示、安全防护的义务且在受害人遭受损害后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那么受害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真实案例:2021年1月13日,王某香及其同伴在深圳民法公园的舞台上跳舞。上午11时许,王某香边用手机拍照边后退,结果不慎从舞台边缘台阶处摔落受伤。其同伴呼叫保安后,保安将王某香背到警务室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随后王某香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某香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王某香认为,舞台左、右、后均未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也没有任何安全标志,这才导致摔伤事故的发生。王某香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支付九级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龙华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而被告提供证明案涉舞台设计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公园保安已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原告是自身未注意舞台边缘台阶导致摔倒等监控视频证据。综上,可以认定被告作为公园的管理者,提供了符合安全规范的舞台,对突发情况处理亦无不当之处,已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活动时应当注意周边环境、避免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因自身不慎摔伤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香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开放式公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为规范开放式公园管理,部分城市制定了公园管理条例,对公园管理者作出了相应的要求,这为公园管理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指引。如《焦作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园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并妥善保存;(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三)保护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四)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造型美观;(五)加强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保持环境整洁、水体清洁;(六)做好园内动植物防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七)定期对各类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八)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制止破坏公园设施、景观的行为;(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洛阳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二)保护和维护自然、人文景观以及相关设施;(三)保持园容美观、环境整洁、水体清洁;(四)合理分布服务设施,方便游客;(五)各类标牌图形文字准确、规范,警示标志清晰、醒目;(六)依法做好其他保护和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园管理者对内应识别、处理各种安全风险源,消除安全隐患。例如雨雪天气及时处理室内外积水积雪,避免行人滑倒;定期修剪乔木枯枝,避免出现坠落等;对外应做好安全宣传和警示告知,如张贴警示标识。同时,公园管理者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转移风险,如为公共场所和公共区域投保公共责任险等。

当采取了各种防控措施,仍然无法杜绝个别意外事件的发生时,公园管理者应及时做好意外事件的应急处理。首要的措施就是及时救助,对受到伤害的人员或财产施以必要的救助和防护,避免损害扩大。其次,要注意保护现场、固化证据,这将对后期的责任划分和追究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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