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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窨井盖下陷,路人骑行经过时摔伤,谁之过?

日期:2023-11-0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窨井盖下陷,路人骑行经过时摔伤,谁之过?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的一个夜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口东约80米处,通过一窨井盖时,电动自行车发生颠簸,致乘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王太太从车上跌落受伤。医院诊断王太太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王先生夫妇了解到,事发路段的窨井盖由某能源公司建设管理。

王先生夫妇认为,能源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除窨井盖下陷的安全隐患,导致王太太在通行过程中颠簸摔倒受伤。王太太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能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车损、衣物损、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损失合计23万余元。

能源公司辩称,事发路段其管理的窨井盖仅有一个,位于事发路口东约30米处,与80米处相距过大,故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颠簸非能源公司管理的窨井盖原因所致,能源公司无需承担王太太的损失。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经多方调查得知:事发当晚,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的非机动车道行驶,王太太在后座侧坐。王先生驾驶至事发路口东约80米处时,车辆发生颠簸。颠簸后,王先生驾驶车辆继续前行,王太太从车上摔落在地。王太太于当晚就医,王先生于两日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因事发后王某夫妇未及时报警,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

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的前后轮制动装置及转向装置均功能有效,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1公里/小时。事发路段的窨井盖,中间下陷的最深处为0.03米。该窨井盖由被告能源公司建设、使用和养护。

基于上述情况,法官认为,原告颠簸摔落处与窨井盖虽相距约50米,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存在其他障碍物;同时,考虑到监控视角误差、车辆自身长度、车辆行驶速度和惯性等综合因素,可以认定原告驾驶车辆经过涉案窨井盖时发生颠簸的高度盖然性成立。由此,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为:一方面,井盖标高误差0.03米,不符合《城市道路井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由此致过往车辆发生颠簸;另一方面,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且超速行驶,致乘坐人颠簸后摔落。

结合原告受伤事实、被告过错行为、过错行为与受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说理,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能源公司赔偿原告王太太损失4万元。

法官说法

一、窨井盖安全需加强管理

小井盖关乎大民生。根据《城市道路井盖技术规范》规定,城市道路内的检查井,井盖与路面高差的允许偏差小于3mm,以保证行车舒适不跳车,同时能减少行车冲击荷载对井盖的破坏。

窨井盖的建设、使用、养护单位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市政道路窨井盖的管理,不断完善窨井盖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加强排查与问题总结,形成高压严管态势和长效管理机制,防范井盖伤人问题,消除“城市陷阱”。

二、侵权损害后果应按过错程度承担

本案中,能源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盖的建设、使用和养护方,未尽妥善管理职责,对井盖标高误差已超规定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调整,故被告能源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王太太跌落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能源公司应当向原告王太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的,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本案中,王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致车辆行驶稳定性大幅降低,经过落差路面时颠簸加剧;原告王太太违规乘坐且侧坐,致车辆颠簸时从车上跌落。故王某夫妇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且相较被告,王某夫妇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更大,过错程度更重,故可大幅减轻被告能源公司的赔偿责任。

三、出行安全需遵守规则

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每一位出行者都应牢固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需要大家共同营造、共同呵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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