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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安全保障责任

不走寻常路 受伤担主责

日期:2023-05-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不走寻常路 受伤担主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罗磊 高亚飞

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攀爬废旧水泥杆致使自身损害的纠纷,2021年10月的一天,钱某步行回家时为抄近路,攀爬上常熟某工程队堆放在空地上的旧水泥电线杆,在攀至顶端时,钱某的腿脚被电线杆压住不得动弹。后常熟市某消防中队到场施救,将其送医救治。经鉴定,钱某构成十级伤残。后钱某将常熟某工程队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现场无围栏及警示标志,靠墙处散落层叠堆放了若干水泥电线杆,电线杆上未有其他固定措施。事故发生后,常熟某工程队在现场进行了围挡,并竖立了“堆场、勿入 后果自负”的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在攀越电线杆时受伤,电线杆所占土地并非道路,钱某完全可以从其他地方通行,从而避免该损害后果的发生,而钱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能预见到其攀越行为可能会产生损害后果,但其仍实施该行为,将自身至于危险境地,致使自身受损,本身存在重大过错。常熟某工程队作为电线杆的所有人、管理人、堆放人,应当对其堆放的水泥电线杆进行管理,其将电线杆层叠堆放,未有任何固定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现场亦无任何警示标志及围挡,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堆放及管理均存在一定的瑕疵,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确定常熟某工程队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钱某自担。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钱某对该事故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常熟某工程队作为所有人、管理者应该吸取教训,对自有物进行妥善安放和管理,同时,钱某作为具有辨认控制判断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危险攀爬、跨越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其行为毫无疑问是对自身及公共安全的一种漠视,存在较大安全风险,且破坏了社会大众理应知晓并自觉遵守的日常生活规则,对自己的损害具有较大过错,更应警醒和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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