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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陪酒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99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回放】  9月4日,在云南省会泽县电力公司职工住宅区的家里,陈明波还沉浸在丈夫突然离去的悲痛之中。8月15日,陈明波的丈夫、会泽县五星中心供电所所长王玉东,在接待宴请县电力公司前来检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后,于当晚猝死于下属的老厂乡供电所会议室内。随后家属和电力公司就王玉东的善后事宜发生了分歧,家属一致要求按工伤处理。后在当地相关领导的协调下,会泽县电力公司表示,将比照工伤处理善后事宜,一次性付给死者家属16万余元,同时承担死者女儿、母亲的部分生活费用。
【争议焦点】 “因公陪酒猝死”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法律解读】  此案如按非因公死亡处理,死者家属总共只能得到5万元左右,而按工伤处理,待遇就要高出许多。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虽说陪上级领导喝酒,在一些人看来,也是一种“工作需要”,但毕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之一,比照工伤处理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某些人以检查工作为由,到基层用公款胡吃海喝,结果下属丢了性命,最终却由公家出面“全额买单”,世上哪有这样的道理呢?
今年5月,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曾开庭审理一起因孙某陪酒猝死引发的家属索赔案,结果自然不是什么比照工伤处理,而是一起喝酒者计某赔偿死者家属获赔10万元。法院在调解时提出,饮酒过量危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常识,孙某过量饮酒猝死,应负主要责任。在孙某饮酒过量后,计某没有尽到合理照顾的义务,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王玉东陪酒猝死自然是一个悲剧。那些与王玉东一起“检查工作”而喝酒的人,是否也应对王玉东猝死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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