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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烟雾阻挡视线 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过

日期:2023-01-1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烟雾阻挡视线 发生交通事故谁之过?

作者: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陈婷婷,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很多农村地区,道路两侧经常会堆放垃圾,堆得多了,难看了,往往会进行焚烧。可谁会想到,烧个垃圾还会出车祸呢?

2019年10月,被告蒋某驾驶收割机在路面行驶,遇道路东侧垃圾房着火燃烧冒烟,滚滚浓烟致视线不清,碰巧对面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驶来,双方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电动三轮车驾驶座左侧的原告郑某受伤。经鉴定,原告郑某因此事故致膈肌破裂、骨折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事故发生后当事方移动车辆、未现场拍照及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且当事人各方对事故发生经过陈述不一致,又无其他证据证实,故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定事故各方的责任。事故发生在被告某村委会管理范围内,但非村委会指定垃圾堆放点,存在附近村民自发在此处扔垃圾及焚烧的现象,本次垃圾焚烧的点火人无法查明。

2020年8月,原告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合计18万余元。

淮阴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无证驾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收割机,在视线不明的情况下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酌定承担50%的责任;被告刘某违规载人且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行车,原告郑某违规乘坐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酌定被告刘某和原告郑某共同承担40%的责任;现场垃圾焚烧产生浓密烟雾,破坏交通可视度,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影响,被告某村委会对事故发生的垃圾点疏于管理,酌定承担10%的责任。原告蒋某主张其与被告刘某系夫妻关系,虽然将刘某列为被告,但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蒋某赔偿原告8.8万余元,被告某村委会赔偿原告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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