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华雨,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19年7月某日,朱某驾驶登记在某租车公司名下的车辆与余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导致余某驾驶的车辆受损,发生修理费1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余某驾驶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余某理赔后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了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遂将朱某、租车公司及朱某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乙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进行追偿,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元。
审理中朱某认为,车辆是其租赁的,出租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其扫码时看过有关交通事故赔偿的条款,承租人只需要承担15%的责任。被告租车公司认为,现有车辆租赁合同条款中确实约定了公司承担85%,驾驶员承担15%,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乙保险公司未到庭应诉。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是被告朱某,租车公司基于其与朱某的合同,自愿承担85%的责任,属于债务加入,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其愿意承担的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乙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2000元,超过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的13000元,应由被告朱某赔偿,被告租车公司应对朱某13000元赔偿责任的85%即1105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共享经济迅猛发展,共享商品在带给市民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因为所有人与使用人的不一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所有人应当依法依规、公平制定合同条款,及时维护商品正常性能,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消费者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注意好使用规范、法律责任等相关合同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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