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中,涉案建筑物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体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件:张某某与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96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张某某所停放的涉案车辆系被涉案建筑物楼顶的天井盖坠落砸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的全部房产均已经登记在78户业主名下,楼顶相应公共区域归业主共有,且该楼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楼的78户业主对该楼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楼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因此水利出版社及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坠落物的侵权责任。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