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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高空坠物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中,涉案建筑物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体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日期:2023-11-25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中,涉案建筑物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全体业主对该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应共同承担责任。

案件:张某某与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2)京01民终9631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张某某所停放的涉案车辆系被涉案建筑物楼顶的天井盖坠落砸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建筑物的全部房产均已经登记在78户业主名下,楼顶相应公共区域归业主共有,且该楼业主既未委托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进行管理,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因此该楼的78户业主对该楼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责任,系该楼的管理人及实际使用人。因此水利出版社及水利部机关服务中心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坠落物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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