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调外机平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对包含空调外机平台在内的共有部分积极履行维护、管理义务,检查并消除隐患,未尽到必要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空调外机平台的使用系对共有部分的使用,并不能以此推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顾某某与盐城好帮手物业有限公司、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等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苏0981民初1519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平台虽规范设计为对应住宅的业主安装空调外机,但该住宅的业主无法从室内到达该平台,只能从大楼外部使用专业设备沿外墙面到达,无法对该平台进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其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第(十)条规定,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案涉平台,未登记在7幢904室房屋业主名下,且其亦无法自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不宜认定为业主专有。案涉平台外沿的脱落物,属于共有部分。好帮手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好帮手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含对共有部位的维修保养,因此,好帮手公司对案涉小区共有部分负有审慎管理义务,有义务对案涉小区进行检查、维修、养护,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对案涉平台外沿脱落造成的财产损害,好帮手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某、余某作为案涉平台对应房屋所有权人,但其日常生活中无法进入该平台,如不请专业人员借助工具,无法对该平台进行独立使用、正常管理,且尚未在该平台上安放空调外机,进行实际使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于某、余某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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