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如何担责?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许蓓蓓,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认知误区,每天骑得电动车一定是非机动车。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要根据电动车的时速和本身自重来划分。交通事故中,当你以为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海安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1年3月,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车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致顾某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所骑电动车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应属机动车范畴。同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遇绿灯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过路口未确保安全。认定顾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4月,顾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定标准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我骑的是二轮电瓶车,这种车各家电瓶车店都有售卖,我天天上班骑,也从来没有人说过我骑的是机动车。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载明王某所驾车辆属性为机动车,王某虽认为其所驾车辆为电动车,但电动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王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应当对该违法行为负责。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原告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王某按照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支持原告主张。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仅将车辆划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类,电动车并非一独立的车辆类别,电动车可以是机动车也可以是非机动车。本案中,王某所驾电动车因存在多种属性超标,已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因而案涉事故应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告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王某按照次要责任承担40%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据此支持其相关诉讼请求,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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