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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纠纷之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日期:2012-05-10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 阅读:217次 [字体: ] 背景色:        

外来民工上班6天不幸遭遇工伤,用人单位推卸责任被告上法庭。昨日,《每日经济新闻》从南汇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陆海建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春友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47.5万余元。

去年3月11日,四川来沪民工张春友来到上海陆海建筑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工作到第6天,张春友不幸被弹出的混凝土泵管击中头部、胸部,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近10个月。同年12月,上海市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张春友的伤害事故作出工伤认定。今年3月,南汇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春友的伤情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张春友与用人单位收到工伤鉴定结论后,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张春友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过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的受伤虽系第三方造成,但被告以此为由要求不承担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则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应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伤复发医疗费等合计46.4万元及住院伙食补贴、停工留薪期工资等1.1万余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对原告及时缴纳综合保险而引发纠纷,按规定理应承担张春友工伤的赔付责任。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在使用外来人员时,无论用工时间长短,都应依法缴纳综合保险,否则发生工伤或者意外伤害的不利后果只能公司承担。

注:《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综合保险费、滞纳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在补缴综合保险费之前,外来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承担或者由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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