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医疗侵权,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标签:交通事故|医疗竞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医疗过错
案情简介:2011年,卢某与王某车辆相撞,导致卢某车上乘客鲁某受伤,后在医院死亡。法院判决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分别由王某、卢某按主、次责任(70%、30%)赔偿46万余元、19万余元。后经鉴定,医院手术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2014年,鲁某近亲属诉请医院过错赔偿。
法院认为:①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外人王某与卢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鲁某受伤,后鲁某接受了医院急救和手术治疗,但因医治无效死亡。对于鲁某死亡原因,经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在对鲁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鲁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负共同责任,参与度为D级(理论系数值50%)。对于鲁某死亡,系多因一果造成,王某与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与医院诊疗过失均是造成鲁某死亡原因,医院与王某、鲁某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方应按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对鲁某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并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46万余元。
实务要点:交通事故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损害的,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各方应依各自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三中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37号“石某与某红十字会等医疗侵权纠纷案”,见《石景兰、杨桂清、鲁峥、鲁静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侵权案——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审判思路》(陈晓东、宋晓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4/110:134)。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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