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背车”交通事故,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情形
“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的,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赔付三责险。
标签: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车背车
案情简介:2015年,尹某重型挂车运货后空车返程中,为降低空驶成本,将名下挂靠物流公司的另一辆重型挂车整体固定后载回。途中车辆侧翻,上下两车脱离,致上车驾驶室内司机李某身亡。2016年,李某近亲属诉请尹某、物流公司及上下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交强险、商业三责险。
法院认为:①由于本案上车和下车是通过加装固定装置进行过处理,故上下车应视为一个整体,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乘坐在上车中的受害人李某应视为下车“车上人员”。尹某驾驶下车操作不当,致使上下车辆均侧翻于事故路段中央绿化带,在车辆侧翻过程中,上下车辆之间发生了脱离,此时李某相对于下车而言,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结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相关卷宗材料、勘验现场照片及尸表检验意见等分析,李某死亡原因系其乘坐上车侧翻后左侧驾驶室撞击地面后严重变形,胸部遭受较大外力挤压窒息而死亡,由于上车和下车加装过固定装置,故该后果发生亦系多种作用力结合导致。交强险立法本意和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目的,均系通过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事故中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济,故本案应由保险公司在下车所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②本案侵权行为系因尹某驾驶下车操作不当造成,故李某近亲属要求上车挂靠单位物流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李某相对上车而言,并非该车辆“第三人”,亦非该车辆所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相对方,故本案中上车投保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李某死亡损失58万余元,由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范围内分别赔偿11万元、47万余元。
实务要点:“车背车”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转化为“第三者”的,托运下车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南阳中院(2016)豫13民终3299号“李某等与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李海峰等五人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长途运输的大货车之间实施“车背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认定》(成延洲、杨慧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5/111:147)。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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