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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C3驾照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构成无证驾驶吗?

日期:2018-03-19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持有C3驾照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构成无证驾驶吗?

【案情】

被告严某持有C3驾驶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车辆设计最高时速为80公里,总质量为4290公斤,车长为5.99米,宽2.26米,高2.79米,既不属于C3驾驶证也不属于其他驾驶证列明的准驾车型)装载稻谷。黄某搬运完稻谷后准备下车时,严某误以为黄某已下车,突然驾驶车辆往前行驶,造成黄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严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某保险公司与严某。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黄某人民币56084元,严某赔付黄某人民币64590.81元。判决后,该保险公司向黄某支付了人民币56084元。保险公司赔付后以严某属于无证驾驶为由,向严某进行追偿。

【分歧】

关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严某持有C3驾驶证,其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不属于任何一种驾驶证列明的准驾车型的范畴,很难判断其是否属于无证驾驶,从规定不明应按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出发,且交管部门也未认定其属于无证驾驶,因此严某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具有追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C3驾照的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严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不属于其所持驾照的准驾车型的范畴,且该车辆设计时速等多个参数均超过低速载货汽车的参数限制,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一》的规定,严某持有C3驾驶证,相对应的准驾车型为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C1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小、微型专项作业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附件一》的规定,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是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70公里,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公斤,长小于或等于6米,宽小于或等于2米,高小于或等于2.5米,具有四个轮的货车。而本案中严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设计最高时速可达80公里,已经超出了低速载货汽车的范围,且在宽度和高度也超出了低速载货汽车的范围,因此,不属于低速载货汽车。而C1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轻型载货汽车是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低速汽车。严某驾驶的轻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4290公斤,车长为5.99米,使用性质是货运,性能和参数上更接近轻型载货汽车,属小型汽车范畴,应当认定为C1驾驶证准驾车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以及参照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与适用的函》(国法秘函【2005】436号)答复: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由于严某持有C3驾驶证,其驾驶轻型自卸货车是C1驾驶证准驾车型,属机动车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第三人黄某支付了赔偿款56084元,其有权要求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严某进行追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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