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是否需自行承担拍卖车辆的违章记录
【案情】
2017年5月,赖某通过法院司法拍卖购得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赖某在办理过户时发现,拍得车辆竟有高达39分的违章扣分记录未处理。虽然法院在此前的拍卖公告中已注明了该车辆的违章扣分情况,但赖某称其并未注意。赖某遂向交管部门询问处理措施,交管部门告知赖某该扣分应自行处理。
【分歧】
对于拍卖所得的车辆有违章扣分记录是否应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只负责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并将拍卖车辆过户到买受人名下,至于车辆存在的违章扣分,法院已尽说明义务且无权处理,应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处理完交通违法记录是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让买受人自行处理交通违章既不符合交通立法精神,也不利于司法拍卖顺利进行。拍卖车辆的违章扣分应由车辆原所有人或是驾驶人承担。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违章扣分不符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对驾驶人的违章行为予以扣分、罚款处罚,目的是为了惩戒驾驶人的违章行为,警示驾驶人安全行车,维护交通文明。车辆买受人并非实际违法者,对其进行处罚既实现不了立法目的,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第二、驾驶证的分数具有人身性和不可替代性。驾驶证在一年内只有12分可扣,且驾驶员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到交管部门处理。这表明,交通违章扣分不同于一般的罚款,其具有人身性和不可替代性。因此,不能将前车主没有处理完毕的扣分强加于新的买受人。
第三、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违章扣分会助长“买分卖分”风气。现实生活中,许多驾驶员会出现“分数不够扣”的情况,但又不愿意进行重新学习,这使得“买分卖分”市场得以形成。具体到本事例中,在赖某所拍车辆存在39分违章扣分需由其自行处理的情况下,其很有可能会通过找“黄牛”买卖分数来解决,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买卖分数”市场的增长,有损法律的权威。
第四、由买受人自行处理违章扣分不利于拍卖活动的顺利进行,会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难以实现。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查扣的被执行人车辆也越来越多,群众对司法拍卖车辆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这对法院解决执行难来说是一件好事。若拍卖车辆的违章扣分需由买受人自行处理,那么绝大多数买受人会对有违章扣分的拍卖车辆望而却步,这不仅影响了拍卖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也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更难得到实现。具体到本事例中,若是赖某事先知道其所拍车辆有高达39分的违章扣分,那么其很有可能不会参与该车辆的拍卖。
综上,笔者认为拍卖车辆违章扣分不应由买受人自行处理,应由车辆原所有人或是驾驶人承担。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包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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