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11月中旬,宁波实海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处理宁波智通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服装费”押金投诉60起,涉及金额21600元。该公司先让求职者签下“自愿购买工作服”协议,交纳360元服装费后,再签劳动合同。协议书上写道:如个人原因辞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退还,服装费由自己承担。求职者不管应聘什么岗位,所谓的上班就是推销话机业务,按指标考核。一旦求职者完不成任务辞职,就白白损失了一笔服装费。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服装费押金吗?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关系不同。民事协议的当事人一般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服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应列入公司正常的运营成本,公司产品(样品)、劳动工具、工作服装等可要求职工离职后归还,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但不能以此为由向职工收取押金。此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公司直接安排的体检费用也应由公司承担。对于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按规定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但不能向在职的劳动者收取培训费。
一旦劳动监察机关发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将依法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可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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