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麦当劳赔付起诉员工两个月工资的差额及补偿金。原告崔女士称,她于2001年7月与麦当劳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劳动报酬为月工资1180元。2002年5月1日,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麦当劳将崔女士的劳动报酬形式由月薪改为小时薪,并以1180元除以30天作为小时薪的计算依据。法院最后判决,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崔女士在2002年5、6月份工资差额1481.6元及经济补偿金370.4元。
【争议焦点】 小时工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法律解读】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尽管崔女士在麦当劳的工作也叫“小时工”,其实还是全日制工,只是以小时为单位结算每月的工资,它的社会保险费也是按月缴纳的。以小时为单位结算每月的工资无可厚非,但是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小时工资应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每天8小时)或工作时间167.4小时进行折算,而不能以30天进行折算。
需注意的是,从2008年1月3日起,原规定废除,根据新的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小时工资应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