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上海某婚庆公司被南汇区法院一审判处支付黄女士200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61.10元。2006年1月,黄女士进入上海某婚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至2009年度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2008年6月3日,黄女士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月13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08年8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黄女士提出的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年休假工资688.5元请求未予支持。黄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离职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
【法律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目前不知黄女士在该婚庆公司工作之前是否有工作经历,本案中她在2008年的全年休假日期按5天确定,但需指出的是,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黄女士在公司工作至2008年6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165天÷365天)×5天-0天=2.26天,由于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所以黄女士2008年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按2天计算。
公司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需另外支付职工相当于日工资收入200%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需注意的是,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尽管黄女士约定月工资仅为1000元(折算日工资为46元),但法院判处支付其两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561.10元,显然月工资的计算基数不仅仅是约定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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