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协议”认定为劳动合同后的风险承担主体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物流公司股东李某代表公司与冯某签订《线路承包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将某多多平台城南地区配送任务发包给冯某,并约定工资计发方式。后冯某到某物流公司设立的多多买菜北碚网格仓从事物流配送工作,期间先后受李某和第三人徐某某的管理。2021年7月,包括冯某在内的10名司机签署《多多平台北碚仓承揽配送协议》,协议约定不同路线的起步价和单价,协议甲方落款处无签章。2021年8月,某物流公司向冯某作出《处罚决定书》,以冯某拒绝配送货物为由对冯某进行处罚。2021年9月,冯某向某物流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冯某在本案中请求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裁判】
冯某和某物流公司签订的《线路承包协议》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冯某需根据某物流公司要求的配送线路配送物资,并需完成一定配送量;遵守公司为其制定或者与其约定的工作规则;冯某从某物流公司获取的劳动报酬是其稳定收入来源,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鉴于《线路承包协议》已具备法律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冯某和某物流公司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冯某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不应支持。
【法官释法】
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势不可挡。司法裁判应在尊重平台用工模式的前提下,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劳动关系认定属于法定范畴,平台用工企业与从业人员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从“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综合判断。需要注意的是,在认定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服务合同等系劳动合同后,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认定这类合同即为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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