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广告关于“可办社保”的承诺可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物流公司快递人员,从事快递揽收、投递业务,物流公司在招聘广告中承诺“可办社保”。后因该物流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与物流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并补发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予以支持。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审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建立劳动关系才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物流公司招聘广告应理解为欲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陈某依据物流公司招聘广告的要约同意入职并提供了劳动,视为劳动者已依招聘广告作出承诺,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已明确为建立劳动关系。审理法院对陈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社会保险关系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作为基础,用人单位作出“可办社保”的承诺,则表明其发出的要约内容是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者依约提供劳动后,双方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吉04民终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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