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08年12月28日,彭州法院在认真研究后,正式受理黄明芳的劳动争议案。这是成都首例“劳动仲裁收条”案。黄明芳原是四川智捷天然气化工有限公司的库管员,2008年9月18日,单位未经协商便将她调到分析室,月工资少了好几百元。11月初,她向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对方只出具了一张“收条”,是否受理却不表态。
【争议焦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怎么办?
【法律解读】 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但是今年5月1日之后,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纠纷案件出现“井喷”,一些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本无暇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黄明芳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后,既没有说受理,也没有说不受理,只是出具了一张“收条”。但彭州法院作出的受理决定仍有其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目前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普遍存在,据说现在有的地方的劳动仲裁案件已经排到了半年以后。
对此,当事人固然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还是应根据自己实际情况作出明智选择。毕竟法院对诉讼对象、事由、证据、请求都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服还要启动二审程序,也许时间会拖得很长。所以对于劳动者来说,特别是原本属于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案件,如果有时间捱得住,未必要急着去法院,或许还是耐心等待仲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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