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损害赔偿律师 >> 工伤事故 >> 仲裁指南

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日期:2012-01-28 来源:北京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1095次 [字体: ] 背景色:        

【案例回放】  12月1日起,青岛华仁钢业有限公司给中层领导以下的员工“带薪放假”,每月最低工资600元,但每天必须在9时、11时、14时和16时四个时间点到公司门口打卡,而且只准打卡,不许进厂区。许多员工的家离公司较远,往往打卡后刚到家就又要返回公司,以致于“放假”成了一纸“空头支票”,员工每天的时间都浪费在打卡上了。
【争议焦点】  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法律解读】  自从金融危机袭来、钢材价格持续上涨,该企业渐渐受到行业波动的影响,效益大不如从前。或许如今的“放假”也是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但放假还需要打卡,总是一件很折腾人的事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但是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还需进一步完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停工停产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个毫无疑问。但对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是否也应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各地规定不一。厦门等地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江苏、广东、深圳、河北等地规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是还有很多地方,包括上海等地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困难企业应通过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集体协商,重新确定工资报酬,并采取缩短工时、工作共享等措施,保持职工队伍稳定。
目前国家和一些地方已在陆续出台对停工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一系列扶持政策。总而言之,既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不能损害职工的合法权利,各方应当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共同努力营造“抱团过冬”的社会氛围。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