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具体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1156条就遗产分割确立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的贯彻,则需要具体化的规则。《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尤其是针对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要尽可能考虑物尽其用原则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例如,在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死者刘某有四个儿子,次子刘乙与父亲共同生活,照顾父亲较多,而且刘乙没有自己的住房。最终法院判决,刘某遗留的房屋归其刘乙所有,同时刘乙补偿刘某的其他三个儿子(即刘甲、刘丙和刘丁)各一百万元。这就主要考虑了该继承人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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