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遗产酌给请求权人应当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明确了遗产酌给请求权人的原告资格。至于具体诉讼中的被告,一般应当是侵害其权利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