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遗产份额的处理
依据《民法典》第1155条前句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遗产分割时,当事人没有遵守这一规定,未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则应当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如果继承中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而胎儿娩出时是死体或者出生后不久就死亡,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区别情况处理:一是“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此时虽然胎儿存活时间不长,但是,他仍然是民事主体,在其死亡后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而胎儿的继承人往往都是其父母。例如,在浙江诸暨曾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孕妇方某被汽车撞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并剖腹产出一个足月的男婴,但由于受伤严重,该男婴在抢救4小时后不幸身亡。如果该男婴在继承中被保留了遗产份额,则其份额就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即父母)继承。二是“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因为胎儿娩出时是死胎的,依据《民法典》第16条的规定,则其自始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无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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