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的代位继承
虽然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是,《民法典》第1129条仍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外,在此情形,往往也有可能适用代位继承。实践中,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再婚,是否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存在争议。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8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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