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见证人的认定
为了保障遗嘱见证人能够客观地进行见证,《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问题是,哪些人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4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不过,本条规定并没有穷尽所有的“有利害关系的人”,而只是对实践中典型的类型作出了列举,这一列举难免挂一漏万。未来司法解释如果可以就“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认定作出一般性规定,就更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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