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例专栏简介继承案例
继承人仅声明放弃继承债务人遗产,是否仍需承担其债务债务人有遗产且其继承人明确继承。债务人去世,其继承人继承了遗产,那么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借款人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超出的部分继承人无义务进行偿还。
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对于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可以溯及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不能再溯及适用。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如何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被继承人去世后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赵甲的继承人为其妻钱某、其子小赵、其母刘某,以上继承人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遗产是被继承人毕生财富积累,遗产处分考虑感情亲疏,将遗产留给与自己感情亲近者属人之常情。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时,民法典规定将被继承人遗产适当多分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体现法律对被继承人精神情感的充分关切和合理回应。
遗嘱见证书的效力应如何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为涉案家事自书遗嘱和遗嘱见证书的效力问题。关于家事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由被继承人刘7本人自书,赵某在该份遗嘱上摁指印,证人郑某、郝某在该份遗嘱上作为见证人签字并摁指印。虽然赵某的指纹无法确定,但证人郑某、郝某证实了该份遗嘱的形成过程和赵某按指印的事实。
死亡抚恤金能否突破继承人顺位基本养老保险中的死亡抚恤金是按照相关规定向死者遗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不属于死者遗产。原、被告作为郑某近亲属,均具有获取死亡抚恤金的主体资格。然而,原告作为郑某的儿子未尽赡养义务,被告虽然不是郑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郑某生前给予扶助,死后操办其丧事,可见被告对郑某的感情及扶助显然远高于原告。
遗嘱继承中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与诉讼时效认定在遗嘱继承的实际操作中,遗产长期未分割的现象较为常见,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中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争议与诉讼时效的适用难题尤为突出。
被继承人负债累累,其未成年子女还能继承到遗产吗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衡平各方利益,如何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切实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审理该类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适用必留份规则,平衡和兼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与未成年人正当利益。
我国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人尚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后一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的,但下面这篇案例中,被继承人的姐姐却比被继承人的配偶多分到了20%的遗产份额,这是什么原因?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什么是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及如何适用法定继承中的遗产酌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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