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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专栏简介

继承案例

  • 继承纠纷裁判要旨汇编
    日期:2024-09-01 点击:7次

    继承纠纷裁判要旨汇编我国《继承法》将附义务的遗嘱作为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列入遗产继承制度中,从法律上肯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地位和作用。案涉代书遗嘱为附义务遗嘱,亦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 女友要求继承已故男友遗产?法院:酌定继承10%份额
    日期:2024-08-05 点击:9次

    女友要求继承已故男友遗产?法院:酌定继承10%份额王丽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其与张彬的共同财产,但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对于王丽主张涉案房屋、涉案车辆系二人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应系张彬个人财产。

  • 遗产管理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
    日期:2024-08-01 点击:33次

    遗产管理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认定为避免遗产无人管理造成损害,民法典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独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日期:2024-07-29 点击:16次

    独生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许某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生前留下一套132平方米的房子。她想要把这套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但是当她拿着房产证和父亲的死亡证明到不动产中心过户时,却被工作人员拒绝了,许某的父亲去世前没有立遗嘱,许某奶奶和妈妈当时都健在,而后奶奶过世,最终许某还是无法全额继承这套房产。

  • 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
    日期:2024-07-27 点击:14次

    上门女婿能否继承老丈人的遗产?女婿对于岳父岳母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但女婿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分子,对岳父岳母长期照顾、付出,让老人安享晚年的,法院应当给予积极的评价。对于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在最终分配遗产时,也会综合考虑。比如在本案中,徐某与妻子一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房屋也在此期间逐渐建成,徐某对家庭存在实际付出,同时他也同意把自己的份额归并给妻子,因此在徐某妻子应得份额基础的上,法院对争议的拆迁安置利益适当多分。

  • 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
    日期:2024-07-11 点击:24次

    诉讼主体竞合下未成年人的诉讼参与与继承地位认定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可通过其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定,实现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的同等保护。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据材料包括公权力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书证(出生证)、原始存档书证(自书信息)等。

  • 丧偶儿媳扶养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遗产?
    日期:2024-03-27 点击:24次

    丧偶儿媳扶养老人,可否要求分得遗产?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照顾,老人住院期间也进行了陪护,可以视为对老人履行了部分照顾、扶养义务,但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二儿媳在老人去世前,确实对老人进行了较多扶养,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 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未赡养丧失继承权
    日期:2024-01-22 点击:22次

    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 众子女未赡养丧失继承权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老年人的社会扶养问题,既缓解了家庭养老的压力,也满足了老年人养老形式的多样化需求,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子女在家庭生活各方面都应给予老年人积极的扶助,特别在父母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众子女多年来对老人不闻不问,未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于情、于理、于法,其主张均不应得到支持。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真正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大力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其受遗赠的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 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日期:2024-01-09 点击:48次

    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继承对方遗产?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但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一方离世后,另一方能否继承其遗产?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杨某某在同居男友黄某突然离世后,擅自利用黄某的手机向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100余万元,该笔款项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对因房屋引发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日期:2024-01-04 点击:34次

    城市居民继承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后,对因房屋引发的行政纠纷,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应区分其户籍转换时间并结合继承房屋时间的先后予以分析。如果继承房屋时仍为农村产籍,之后变为城市户籍的,具有原告资格。如果农业户籍转为城镇产籍后继承房屋的,则其只能就宅基地上房屋享有权利。房屋存在的,具有原告资格。房屋翻盖或者灭失的,则丧失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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