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问题
《民法典》第1127条第5款规定,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不过,实践中也有疑问,就是这里说的“扶养关系”是指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扶养关系”,还是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为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另外,继兄弟姐妹关系,并不影响亲兄弟姐妹关系。因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款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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