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遗产酌给请求权
依据《民法典》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但是,针对这些遗产,也可能存在遗产酌给请求权人。针对此种情况,《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1条明确了,“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例如,在2019年的一起案件中,深圳罗湖区村民蔡某,名下拥有一套回迁房。蔡某去世后,其侄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配该房产。考虑到蔡某的侄女对蔡某生前尽了扶助义务,并为他办理丧葬事宜,深圳市中院审理判定,蔡某的侄女获得回迁房30%的房产份额,剩余70%的房产份额无主,归国家所有。本案处理的结果,与本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结合本解释第20条的规定,本条所规定的“适当”,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例如,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其所获得的遗产,应当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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