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抚养能力且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具体认定
《民法典》第1130条第4款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但是,这里所说的“不尽扶养义务”,要作符合立法目的的解释。据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2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这就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不尽扶养义务”应当是指继承人主观上不愿意尽扶养义务,而不包括因被继承人拒绝而在客观上未尽抚养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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