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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继承官司常识

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处理

日期:2023-07-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处理

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继承人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后,该意思表示生效。但是,继承人事后反悔,该如何处理?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顾某与王某夫妇共同拥有房产共四间,顾某去世后,妻子王某与四个女儿以公证方式放弃对顾某遗产的继承,顾某遗产由其两个儿子继承,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王某去世后,顾某与王某的女儿们对放弃继承顾某遗产反悔,要求重新分割顾某的遗产,顾某的两个儿子不同意,其女儿遂将儿子诉至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6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本条中所说“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应当理解为,除非有欺诈、胁迫、欠缺行为能力等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承认继承人的反悔。不过,本条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反悔一概不予承认,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值得探讨。如果继承人是因为受到欺诈、胁迫而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者继承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遗产处理后就不保护继承人,显然是不妥当的。笔者倾向于认为,因为放弃继承是一种意思表示,所以,有关的纠纷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规则。

2.放弃继承效力发生的时间

继承人放弃继承,自何时发生效力?对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7条明确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本条明确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溯及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与我国采当然继承主义保持了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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