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无法被通知时的案件处理
在有些案件中,知道有继承人的存在,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通知这个继承人。针对此种情况,《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例如,在一起案件中,钟某在很远的地方打工,而且工作经常变动,住址和联系电话也随时变化,家人联系不上他。在其母亲去世后,钟某的两个妹妹发生继承纠纷。后来,法院就保留了钟某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了该遗产的保管人为钟某的小妹妹李某。《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该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过,对于保管人或保管单位的权利义务并没有详细规定。考虑到这里的遗产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类似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笔者认为,可以类推适用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法律规则。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