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中共同原告的追加
在继承诉讼中,为了查清事实,更好地处理纠纷,往往需要追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参加诉讼。《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4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本条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其认为,继承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因此,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这一做法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更好地保护潜在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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